在專利申請和審查過程中,有個非常重要的日期,就是申請日。
申請日的確定會影響發明創造新穎性的判定,申請日也決定了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時間期限。
除申請日外,還有一個經常和申請日相提并論的日期,就是優先權日,只有要求了優先權的案件才會有優先權日。
此時對發明創造新穎性的判定日期就是以優先權日為準。
1、什么是優先權
《專利法》第29條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通常情況下,我們稱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為優先權基礎案件或在先申請,在優先權基礎案件的前提下提出案件稱作在后申請案件。當在后申請案件要求了優先權基礎案件的優先權后,在后申請案件的實質審查屆滿期限都是以優先權日進行計算。
這里規定的相同主題是指技術領域相同、解決了相同的技術問題、提出了相同的技術方案,以及達到了相同預期的技術效果。
“相同”不是指單純文字順序上的變換,而是指能夠毫無疑義的從在先申請中得出的技術內容。在優先權的限定中,并沒有對案件類型進行限定。
因此,發明案件可以要求實用新型案件的優先權,實用新型案件同樣也可以要求發明案件的優先權。
2、優先權的條件
《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對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案件做了進一步的限定,以下三種情況不能夠作為本國優先權:
1、已經要求了本國或外國優先權的案件;
2、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案件;
3、按照相關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案件。
已經享有過優先權的案件不符合法條中“作為優先權的案件應該是第一次申請”的規定,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案件和分案申請案件則可能會導致重復授權的情況,因此上述三種情況都不能作為優先權基礎案件。
同樣的,為了避免重復授權,當某一案件作為其他案件的優先權被提出后,優先權基礎案件將會被視為撤回,并且因為作為優先權導致的視為撤回案件不能提出恢復權利要求。
特殊情況是,如果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案件要求了中國國內案件的優先權,此時優先權基礎案件將不會被直接視為撤回,會在實質審查階段對是否重復授權進行審查。
3、優先權的審查
要求優先權的案件需要在請求書中注明所要求的優先權基礎案件的申請號、申請日及受理機構。
當要求本國優先權時,我國專利局已經保存有優先權基礎案件的全部申請文件,因此不需要單獨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優先權基礎案件的申請人與在后申請的申請人不相同,還需要提供優先權轉讓聲明文件,沒有在要求期限內提交優先權轉讓聲明文件,則會導致優先權視為未提出。
要求了優先權的案件會同時產生優先權要求費,對應的費用為80元 /每項優先權,優先權要求費需要在后申請案件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
正如前面提到的,優先權要求費為80元/每項優先權,由此可以看出,同一個在后申請案件可以要求多項優先權,優先權日以提出的最早的一項優先權日為準。
4、優先權的撤回及恢復
已經提出的優先權可以要求撤回,當要求了多項優先權時,可以請求撤回全部優先權,或僅撤回其中的部分優先權。
撤回優先權改變了所有申請人的共有權利,因此需要提供由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優先權撤回聲明。
當優先權被撤回后,會導致最早優先權日產生變化,此時還未屆滿的將以新的優先權日或在后申請的申請日進行計算。
例如,某申請人在2020年12月1日遞交的專利申請,分別要求了2020年1月1日和2020年5月1日的優先權,后又撤回了2020年1月1日案件的優先權,因此,該案的優先權日將變更為2020年5月1日。
但即使優先權被撤回,作為優先權基礎案件而被視為撤回的在先申請依舊不能請求恢復其專利權。
由于請求書中優先權基礎案件信息填寫不完全,或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提交優先權轉讓聲明的情況,可以請求恢復優先權。除此之外,其他情況不予恢復。
5、國外優先權
除本國優先權外,在后申請案件還可以以其他國家提出過的申請作為優先權。根據《專利法》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國家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這種情況下,由于優先權基礎案件的受理局不是我國專利局,因此我國專利局無法直接獲取到優先權案件的申請文本,申請人需要自外觀設計在后申請的申請日起3個月,發明、實用新型在先申請16月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或能夠通過電子交換等方式,使我國專利局能夠獲取到完整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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